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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3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关于在首都高校推进实施校园网格化安全管理的意见》(京教工〔2012〕49号)、《关于“十三五”时期实施高校“平安校园”建设提升工程的意见》(京教工〔2017〕5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部门和到校内参加各类活动的组织及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群众,维护稳定”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学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内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网格化安全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制订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了解掌握动态信息,严防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国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类校园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防控工作,落实校园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控措施,维护校园安全。

(五)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矛盾纠纷,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益。

(七)对校园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扶、教育。

(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九)对在校园内从事服务、经商、施工等活动的校外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十)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实验室、图书馆、财务室、保密室、档案馆、资料室、机要室、印刷厂、维修车间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管理、使用制度。

(五)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保密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现金、票证、物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七)教学楼、礼堂(会堂)、学生宿舍、运动场、食堂、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宾馆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校内集会、论坛、讲座、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实习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九)校园广播、电视、校报校刊、宣传栏、公告栏及网络新媒体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外籍教师、国际学生、交换生、双培生及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制度。

(十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各级安全教育制度。

(十四)其他需要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联系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督促、协调二级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级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层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一名中层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并指定安全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属地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审定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检查各项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四)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安全管理人,协助党委和校长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

(二)审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计划。

(三)审核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督促落实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的检测、维护,确保其运转正常。

(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督促、检查二级单位落实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

(八)组织建立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做好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预案制定、演练和处置工作。

(九)决定或向学校建议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领域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教育的职责,督促相关领域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案制定、演练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保卫部(处),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组织、监督、检查、指导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拟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制订校园综合防控方案,组织实施校园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外来人口的登记备案工作,督促办理相关证件;负责考察、聘用保安公司,代表学校监督受聘保安公司履行合同;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与学校相关的案(事)件。

(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并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检测工作;负责教学校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新、检修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二级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及消防演练;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隐患,处置火灾事故。

(四)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贯彻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政府有关交通管控措施;制订并执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教学校区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线,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督促二级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校园交通事故。

(五)做好教工、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督促二级单位按照网格化安全管理要求,对所属网格的“人、地、物、事、组织”等对象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校园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部门整改安全隐患,考核、总结二级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七)负责校园技防设备的建设、更新、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配备技防工作人员。

(八)确定校园重要保卫目标和要害部位,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九)加强节假日和校内外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履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活动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学校重要活动的现场安保,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首长、知名人士和重要外宾到校活动的警卫工作。

(十)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值班,制订与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妥善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十一)指导并督促二级单位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骗、防破坏、防渗透、防治安灾害等工作。

(十二)开展安全保卫相关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做好专职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综合素质培养,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和分析、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指导二级单位安全员和学生治保工作队伍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要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认真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安全员具体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做好所属网格师生员工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学术交流的管理和正确引导,严格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批、备案和管理。

(三)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加强重要目标、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贯彻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贯彻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教育本单位所属师生员工遵规守法、安全出行、文明交通,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六)负责本单位所属网格“人、地、物、事、组织”等对象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七)建立本单位兼职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志愿者队伍。指导本单位安全员、学生治保委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宿舍长等参与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八)执行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预案,制订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预案,并进行演练,妥善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九)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与本单位相关的案(事)件,并做好善后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校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系统运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全体师生员工均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全员参与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二级单位为单元,对校园内的“人、地、物、事、组织”等对象进行安全责任划分,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逐级细化网格单元,对所属网格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各类安全管理网格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人:全体师生员工(学校及校内单位或部门聘用的各类人员,全日制和在校学习期间的非全日制学生及参加各类培训项目的学员)的安全管理均划入其所在单位的人员网格;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园内从事服务、经商、施工等活动的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划入校方主管单位或部门的人员网格。

(二)地:相对固定使用的各类建筑、场所的安全管理划入使用单位的地域网格;公共建筑、场所(包括出租出借的建筑、场所)的安全管理划入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地域网格。

(三)物:各类设备、设施、系统等实物的安全管理划入使用单位的实物网格;公共设备、设施、系统按业务类别和主管业务分工划入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实物网格;引进校外的服务设施、设备、系统划入引进单位或部门的实物网格。

(四)事:各单位、部门从事的教学、科研、生产以及主(承)办的各类活动等事项的安全管理划入本单位的事项网格。

(五)组织:各单位、部门建立和管理的各类组织及其活动的安全管理划入本单位的组织网格。

第十八条 网格安全责任主体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所属网格内人员入校前的犯罪记录筛查及入校后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其法治观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重点人员的帮扶、管控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二)做好所属地域网格内的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维护等综合防控工作,加强对公共场所、建筑物出入口和制高点等重点部位的管控,维护地域网格安全。

(三)加强所属网格内各类设备、设施、系统的管理,按相关规定、规程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四)做好所属网格内教学、科研、生产以及主(承)办的各类活动等事项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所属网格内各类组织及其活动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因工作不力或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学校受到司法机关或国家行政部门处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将网格化安全管理系统纳入平安校园管理信息系统,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人、地、物、事、组织”的管理工作台账,并由安全员随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网格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

第二十条 纳入网格化安全管理系统的人员未取得学校相关部门核发的可识别头像的有效证件之前,其归属的网格单位应及时到所在校区保卫部门办理校门出入证,并在离职时负责收回,向所在校区保卫部门注销。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学校保卫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二级单位配合落实、师生员工全员参与。保卫部门负责统筹计划、检查指导、督促实施,宣传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外事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将安全教育相关内容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各类法律常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所有本科生完成相应内容及课时的学习,参加相应的安全实操演练,考试合格并在入学至毕业期间未发生违法或犯罪行为,可获得相应学分;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在新生教育中把安全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校内师生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安全管理网格归属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开展法律常识、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应的安全实操演练,提升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新入职教工进行入职培训时,人事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特殊岗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行业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岗前和日常教育培训,熟悉相关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保卫部门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指导各单位、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资料收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工作创新。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季度派出检查组对学校的重点单位(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对二级单位安全管理网格的安全状况进行抽查,遇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根据情况开展相关内容的安全检查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每月对本单位所属安全管理网格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或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经主管校领导确定后,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指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安全隐患尚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对于随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或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报送相关部门并报保卫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七章 保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不低于安全保卫对象1‰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加强对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保卫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30元/天/人的标准落实保卫人员特殊津贴。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安全需要聘用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全民所有制保安机构承担校园综合防控、反恐防暴、应急处突、公共安全及秩序维护等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其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性。校内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保安机构或人员,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备案。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有心理障碍的人员从事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治保会,本科生以班级为单位设立学生治保委员,研究生以学院为单位设立学生治保委员,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和服务,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干部在执行安保任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预算经费中合理安排安全保卫工作业务经费,以保障人防、物防、技防系统运行及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防、消防、交通及信息化等系统的定期更新、改造和升级,不断提高、改善技术防范水平和装备条件,以保障系统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和勇于维护学校利益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在学校从事保安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在日常工作中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和安全、表现突出的保安员,学校每学期按在编在岗人数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保安员,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精神和经济奖励:

(一)积极维护学校利益,主动发现并积极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学校挽回重大损失的。

(二)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在抢险救灾、维护学校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集体等称号、为学校赢得荣誉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取消相关单位当年相关奖项参评资格,在年度职工考核时取消相关单位责任人评优资格:

(一)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本单位安全管理网格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本单位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纳入网格管理的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单位,包括校内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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