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证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和《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园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有重要首长、外宾等校外人员参加的庆祝庆典、公益讲座、报告会、展览会、招聘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招生培训和各类考试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准备周密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对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实施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负安全责任,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或直接承办的主办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4.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5.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6.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8.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以下安全事项:
1.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4.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5.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6.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
7.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8.接受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完好、有效。
(三)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四)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确保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三)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会公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现场管理,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
第十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校内二级单位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
(二)督促承办者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大型活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者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方案、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五)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六)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在校内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经学校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向保卫部门提交安全工作方案和《高校内部大型活动安全监管申请表》,由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还须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前20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持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提前7个工作日到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地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对已经获批的各类大型活动,除不可抗力,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时间、地点、内容和举办规模。
第十四条 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内的大型活动,确需改变时间的,承办者须在原举办时间的5个工作日前向学校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说明,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需变更地点、内容和举办规模的,承办者须按本规定重新进行申请。
取消大型活动的,承办者须在原举办时间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学校综合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
第十五条 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需要改变时间的,承办者须在原举办时间的5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和学校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说明,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需变更地点、内容和举办规模的,承办者须按本规定重新进行申请。
取消大型活动的,承办者须在原举办时间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学校综合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并向公安机关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部门依据情节予以警告或终止其活动:
(一)未按规定审批备案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但举办的活动与审批内容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的。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保卫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治安案件、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单位,包括校内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