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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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3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京教勤〔2016〕5号)、《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安全管理网格归属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校内二级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学校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审批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批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督促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审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督促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和消防系统的专业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建立、管理志愿消防组织。

(八)督促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三)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监督二级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定期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以及消防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七)处置校园火灾事故,决定在火灾处置过程中的奖惩事项。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处置预案,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审议,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监督二级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二级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做好消防系统的专业维护和保养工作。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检修、维护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

(六)监督指导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八)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并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

(十一)受理校内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园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审查备案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三)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和数据。

(十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校园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领域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教育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二级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小组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网格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订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和网格单元责任人,督促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确保本单位安全管理网格内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及时发现、报告、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按规定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并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

(六)制订本单位、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成立志愿消防组织,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配合学校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工程,负责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网格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并向学校保卫处备案。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除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按规定在相应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下列单位还应履行相应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学生宿舍管理单位: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宣传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配合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和相关部门督促学生及时清理宿舍垃圾,查收违章电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食堂管理单位:

加强后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宣传教育与检查。

定期对油烟管道进行清洗。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阀门,确保安全完好。

加强后厨人员消防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厨房常见火灾的处置程序。

    物业管理单位:

    (一)加强对配电室、锅炉房工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常见火灾的处置程序。

    (二)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并按有关规程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检修。

    (三)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燃气管道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设置消防提示、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前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凡涉及搭建舞台、燃放烟火、加装或改动灯光音响、敷设或改动电气线路的情形,必须进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系统、设备、设施进行专业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设立明确的防火标志:

    (一)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餐厅)、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堂)、超市、宾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站等传媒机构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变电站、配电室(柜)、设备机房、水泵房、燃气调压站(箱)、锅炉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室)、校史馆、保密室、机要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印刷厂等重要单位及部位。

    (五)高层建筑、木质结构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的网格归属单位、部门要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订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礼堂(会堂)、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设双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须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承办单位须事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依照有关规定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装饰装修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并向保卫部门备案。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第二十五条 校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校内建设单位负责监管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动用明火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向学校保卫部门申请办理《中央财经大学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还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校内实行承包、出租(出借)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安全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校内部门或单位承包学校场所的,由承包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出借或委托给校外单位、个人经营的校内场所,由校内负责出租、出借或委托的单位、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和督促承租(承借)方、受托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包、出租(出借)或委托经营校内场所的,使用单位均为校内单位时,由各使用单位按网格划分承担消防安全责任。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四)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安全网格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向学校报告火灾及相关情况。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条学校及二级单位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各级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各类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等材料。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集中培训、教职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各类消防应急预案,微型消防站人员名册、岗位职责、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须服从各级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签发《中央财经大学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校内二级单位每月对所属的安全管理网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数量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

    (五)食堂(厨房)烟道定期清理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教职员工、重要工作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系统、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二)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校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地域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足量、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通宵公共教室及木质结构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在学生集体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等使用明火的。

    (十一)私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电暖气、变压插座等电热性或大功率电器以及煤、汽油、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等器具的。

    (十二)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或无证上岗的。

    (十三)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校内二级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学校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临时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报分管校领导确定后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卫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由教学管理部门牵头,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配合,将消防安全作为新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科一年级学生教学计划,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研究院、中心)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讲座,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机房、实验室、语音室等相关管理单位应对进入机房、实验室、语音室等场所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四条 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要利用多种校园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的普及化教育。

    第四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安全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及食堂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二级单位还应针对重点部位制订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媒体家长接待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七)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处置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八)媒体、家长接待处置程序和实施。

    (九)善后处理的相关内容。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订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学校举办重要节庆、文体活动时,主办部门应制订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参演及相关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条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合理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归口保卫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演练,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公共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及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专业保养。

    (三)消防专用供水、灭火、自动报警、防排烟、消防通讯、应急广播、消防监控等消防系统的改造更新。

    (四)火灾隐患整改。

    第五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须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用于单位所属网格的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消防安全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校内二级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等相应处分: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搭台、布景、临时敷设或改动电气线路,未按规定进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

    (三)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四)违规使用明火或在禁烟、禁放场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的。

    (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学校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七)发生火灾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在教室、实验室、集体宿舍、地下人防等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电暖气、变压插座等电热性或大功率电器以及煤、汽油、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等器具的。

    上述行为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本单位安全管理网格内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因此使学校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罚,相应损失和处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学校取消相关单位、责任人、当事人当年相关集体和个人奖项评优资格。

    第五十七条 纵火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造成损失由行为人或所在安全管理网格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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