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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3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有教学科研活动的校区,所有单位、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和进入校园的交通参与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 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接受属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委员会,统筹全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落实市政府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

(二)审议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检查、督促二级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三)审议校园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相关部门定期对校园的交通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四)督促二级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观念。

(五)研究解决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部署学校重点时期的交通安全工作。

(六)落实市政府有关交通管控措施,配合属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负责交通安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落实市政府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

(二)制订并不断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三)指导校内各单位、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观念。

(四)检查、督促校内各单位、部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五)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做好校园交通环境优化工作,保障校园道路和校门出入口畅通。

(六)拟订校园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定期对校园的交通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七)做好年度交通安全总结验收工作。

(八)落实市政府有关交通管控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九)配合属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落实有关高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协助做好社会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十)协助交管部门做好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第七条 校内二级单位,在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部署的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如实记录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本单位公务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督促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甲方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处理。

(四)有公务车辆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五)落实市政府有关交通管控措施和校园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对违反管控措施和校园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师生进行教育和引导,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

(六)参加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交通宣传活动,根据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求,选派志愿者参加地区组织的交通安全志愿者服务活动。

(七)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本单位校园交通违章情况,并对违章人员做出处理。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八条 校内公务车辆、教工和校内居民私家车、合作单位车辆,凭学校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车证进入校园。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及有关部门的机动车辆凭学校认可备案的相关车证进出校园。

第九条 在职教工上下班和校内居民用于生活的摩托车、电动车凭学校核发的标识进入校园,禁止没有标识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入校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工作日期间,无本校车证和通用车证的机动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因工作、生活等实际需要确需进入校园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所在校区保卫部门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外部机动车入校预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标准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应服从保安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机动车辆必须牌照齐全,按标志标线行驶,减速慢行,文明礼让,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鸣喇叭、开远光灯。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严禁乱停乱放,妨碍交通。泊车后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滞留于车内。

第十三条 禁止无牌照车辆、私自改装的机动车辆、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禁止上路或进入学校所在地区的车辆进入校园,禁止未核发标识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陪练机动车在校园内培训驾驶员、练车。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因出国、出差需要长期在校园停放机动车辆的,须在出行前到所停校区保卫处值班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遇有重大活动需对校园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时,保卫部门要及时发布管制公告,所有车辆驾驶员均应配合工作,禁止在管制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车辆,对影响重大活动的车辆,学校保卫处可将其拖离现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或堵塞交通。校园内施工需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应事先制订详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交通疏导方案并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分道顺序行驶,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并按规定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处。

第十八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横过马路应走人行横道,在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过。禁止长时间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停留,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轮滑、玩耍和从事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确责任,快速处理,重大事故应及时报警,依法处理,禁止长时间占道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第四章 车证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为学校公务车辆和师生员工、校内居民以及校外合作单位的机动车办理机动车通行车证,为在职教工和校区居民用于生活的摩托车、电动车核发通行标识。具体办法按当年度学校下发的办理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学校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办理车证,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公务车辆、师生员工和校内居民私家车,以及校外合作单位车辆,按车证使用范围进出相应校区。

第二十三条 使用学校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车证或摩托车、电动车标识的驾驶员须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对校内二级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报请属地交通安全委员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记入台账并追究其责任。

办理车证的驾驶员,年内在校园累计违规3次,向本人提出警告;累计违规6次,向其网格归属单位通报(校内居民向居委会通报);累计违规9次,全校通报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车证使用人公告曝光;累计违规12次,公务车辆驾驶员暂停公务车辆驾驶资格,本校师生员工和校内居民私家车、校外合作单位车主,吊销当年车证并取消次年度办证资格。

校外车辆年内在校园累计违规3次,将被车辆管理系统记入黑名单,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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