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中心:
为确保2013级新生户口迁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级本科生
(一)收取新生入户材料
本科生新生入户材料包含“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二者须分开整理,并在左上方空白处用铅笔注明班级、姓名、学号和有效手机号码,并以班级为单位分别按学号顺序排列。
(二)核对“户口迁移证”
为确保新生提交的户口迁移证信息完整、准确,保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收齐新生入户材料后,要认真核对户口迁移证上的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户口迁移证”上三个公章(含一个骑缝章、两个户口专用章)缺一不可。
2.“户口迁移证”上信息须全部为机打。如有手写,须在迁移证备注栏内注有不能机打的原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3.“户口迁移证”上姓名要与报考信息姓名及身份证姓名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入户。
4.其他信息要求具体请参照“户口迁移证”图例(见附件1)上的相关说明,不符合图例要求的不予办理入户,图例见附件1。
(三)填写新生户口迁入情况统计表
以学院为单位填写《XX学院2013级本科生户口迁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统计表”由各单位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拷贝或登陆户口公共邮箱在网盘目录进行下载,账号密码见纸质版通知;
1.“统计表”中信息若与“户口迁移证”对应信息不一致或“户口迁移证”不符合入户要求,须在备注栏说明;
2.“是否入户”一栏,填“是”或“否”;
3.“是否农业户口”一栏,填“是”或“否”;
4.“迁移证盖章省份”一栏,填写省份全称,例如:湖南省,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各单位务必仔细对照学生提交的入户材料信息,认真填写“统计表”,不得对表格格式、顺序进行调整。填好后须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学院公章)两种形式提交。
二、2013级研究生
(一)收取新生入户材料
1.户口在京外的研究生新生,入户材料包含“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
2.户口在京内高校(含本校)的研究生新生,入户材料包含“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以学院为单位,“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证”分开整理,并均按学号顺序排列,所有身份证复印件统一按学号顺序排列,三者均须在左上方空白处用铅笔注明学院、姓名、学号和有效手机号码。
注:本校考入研究生的新生,户籍卡尚留在保卫处的,由新生报到学院持名单统一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领取。
(二)核对“入户材料”
为确保新生提交的户口迁移证信息完整、准确,保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收齐新生入户材料后,要认真核对户口迁移证上的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户口迁移证”上三个公章(含一个骑缝章、两个户口专用章)缺一不可。
2.“户口迁移证”上信息须全部为机打;如有手写,须在迁移证备注栏注有不能机打的原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3.“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要与报考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入户;
4.“常住人口登记卡”上须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签章”;
5.“常住人口登记卡”籍贯一栏须具体到市或县一级;
6.其他信息要求具体请参照“户口迁移证”图例(见附件1)上的说明,不符合图例要求的不予办理入户。
(三)填写新生户口迁入情况统计表
以学院为单位填写《XX学院2013级研究生户口迁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统计表”由各单位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拷贝或登陆户口公共邮箱在网盘目录进行下载,账号密码见纸质版通知;
1.“统计表”中信息若与“户口迁移证”对应信息不一致或“户口迁移证”不符合入户要求,须在备注栏说明;
2.“是否入户”一栏,填“是”或“否”;
3.“是否农业户口”一栏,填“是”或“否”;
4.“迁移证盖章省份”一栏,请填写全称,例如:湖南省,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各单位务必仔细对照学生提交的入户材料信息,认真填写“统计表”,不得对表格格式、顺序进行调整。填好后须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学院公章)两种形式提交。
三、提交入户材料
(一)本科生
入户材料提交时间:2013年9月10—9月13日;
地点:
1.沙河校区交至沙河校区保卫科办公室(学院7号楼207室),联系人:段振明,王玉山,电话:61776684/6686;
2.学院南路交至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北一平房01室),联系人:齐景坤,杨飞帆,电话:62288352。
(二)研究生
入户材料提交时间:2013年9月16—9月20日;
地点: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北一平房01室),联系人:齐景坤,杨飞帆,电话:62288352。
四、工作要求
1.新生入户取得“常住人口登记卡”是学生日后办理重要手续的基本前提,请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切实为学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新生入户只限入学时统一办理一次。入户办理结束后,学校将不再受理新生入户申请。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要求认真做好入户材料的收集、整理与核对工作,并按时提交学生入户材料,以免延误办理新生入户的整体工作进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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