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户口由“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集体户口由保卫部(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四条 按公安机关要求,以下人员可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一)当年录取的非北京市家庭户口的全日制学生。
(二)非北京市家庭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儿:
1.父母双方均为我校职工集体户口且在京无房产的;
2.父母有一方为我校职工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北京市家庭户口且在京无房产的。
(四)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符合迁入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迁入由相关部门、单位和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由保卫处在统一时间集中办理。
(一)本科生由学生处提供如下材料:
1.《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总表》复印件。
2.《教育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通知》复印件。
3.各省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4.本科新生录取名单电子版。
5.新生照片电子版。
6.生源地与户籍所在地为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本科生,还需提供生源地省份招生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供如下材料:
1.新生入学名册(加盖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章)。
2.入户通知单(加盖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章)。
3.研究生新生录取名单电子版。
4.新生照片电子版。
(三)学生本人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迁移证”(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记卡”(京内)。
2.身份证复印件1张。
(四)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根据保卫处当年发布的新生户口迁入工作通知的相关要求,收取学生入户材料并进行审核。
第六条 教职工、博士后及其随迁家属的集体户口迁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集体入职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和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由保卫处集中统一办理。
人事处提供如下材料:
1.入户花名册。
2.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记卡”(京内)。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教职工本人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张。
2.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非集体办理入职的教职工、博士后及其随迁家属,由本人携带如下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1.学校人事处开具的接收证明。
2.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
3.“户口迁移证”(外埠)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本埠)。
4.保卫处开具的准予入户证明。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新生儿入户由监护人携带如下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一)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本埠)或“户口本”(外埠)原件和复印件(婚姻状况须标注已婚或有配偶)。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三)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六)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七)保卫处开具的准予子女入户证明。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八条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离校的,户口应从学校迁出。
(一)按期派遣的毕业生,由保卫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去向信息,统一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二)办理暂缓派遣的毕业生,户籍暂存至当年10月31日,届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报到证,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三)学生退学,由本人持身份证、退学相关材料和离校转单,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第九条 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博士后,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离职转单等相关材料,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其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须一并迁出。
夫妻任何一方在京有房产的教职工、博士后及其家属、子女等相关人员的户口,应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条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由其亲属或委托相关人员携带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到保卫处领取 “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第十一条 集体户口人员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或宣告死亡的,由其亲属或委托相关人员携带司法机关出具的死刑判决书、死刑执行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到保卫处领取 “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第五章 身份证办理
第十二条 所有集体户口人员取得“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可自愿办理北京市居民身份证。
(一)当年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身份证,错过统一办理时间的由本人到属地派出所办理。
(二)在校生办理身份证,由本人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
(三)教职工、博士后及其家属办理身份证,由本人到保卫处开具介绍信,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集体户口人员办理落户后,“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户口借用。
(一)在校学生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
2.《中央财经大学在校生借用户口申请表》。
(二)教职工、博士后及其家属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户口借出后应妥善保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交回,由于本人原因逾期不交回的,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五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丢失,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补办申请书(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到保卫处开具介绍信,到属地派出所补办。
第十六条 办理集体户口相关事项,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受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代办户口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学籍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办理暂缓派遣的毕业生,在暂存期限内只限办理与就业相关事宜,超出暂存期限,不可办理借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博士后调离学校,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等相关人员的户口需办理迁出。未按时办理迁出的,按户口滞留处理,不可办理借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